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学校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所有的经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学校负责人领导下,由学校统一核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
第六条 学校各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涉及经济业务时,报经领导批准,到校财务室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使用其它自制发票或三联收据。原则上当日取得的收入当日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先收后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各项收入款,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支出由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根据全年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做到先收后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对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专项项目的正常运转。对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的审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有效、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
第八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各项支出均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列支。
报销程序:在财务办理报销的票据、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经办人、经办事由,由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据实,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财务对报销手续和报销票据是否合规审核,财务有权拒付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票据。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开展各笔经济业务的票据真实性负责。签字、报销时限:所有开支票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经费支出要有保有压。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学校教学业务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保证重点项目开支,压缩不合理开支,保证专项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 加强水、电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坚决杜绝浪费水、电的现象,发扬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的精神;爱护公共财物,并不得将公物据为已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日常公用开支(含报刊杂志、办公用品、工具书籍、车辆维修、劳务、会务培训等),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办理、结算,各部门不得随意安排或购置,以保证单位对资金、资产的调配、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校职工因工作需要向学校借支款项的,要出具借款凭条,注明还款时限,分管领导签意见后,按金额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做到借款到期归还。到期因工作待处理完时,应及时向财务人员书面说明并请领导延期,否则将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二条 凡上级机关领导和部门来我校检查、指导工作等,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原则上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数量。各部门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有礼,不讲排场,既做到不失礼仪,又能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管理用好各项资金,严格经费开支来源和开支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惩罚。若财务人员营私舞弊,挪用或私自将公款借与他人,以违纪论处。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核对现金,做到账证、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因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往来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原则上年终全部结清。
第十七条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再借。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款项,如到期未还的,在借款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出。
第十八条 对以前年度因债务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借出款项,应由财务人员将情况核实后,上报学校研究批准核销。
第十九条 对借入的款项,如对方债权已不存在或对方债权人确认不予收回的,可由财务人员核实后报领导审批,然后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应认真清理往来款项,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债务的消化,确保在一定的时期内化解不良债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用事业经费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以及捐赠、资助、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协调使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由学校负责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把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责任到人,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实物管理登记,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一年一次,年终由学校总务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出借或随意处置。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学校总务处统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对变价收入的残值,由学校财务进行帐务核算。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妥善保管,以便查阅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报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销。